作者:在职研究生招生信息网 来源:中国研硕网 上传时间:2019-07-17 13:49:15
征纳双方的心理状态是影响纳税行为的重要因素。从这个意义上说,税收征管并不是纯经济行为。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诚实纳税推定原则已逐步确立。作为打击税收违法的主要征管措施,税务稽查直接面对纳税人最关注的利益,由于手段的强制性和影响的重大性,税务稽查成为冲突层级最高的税务征管活动,博弈双方都承受着巨大压力,随时都可能面临强烈的心理冲突。因此,将心理学运用于税务稽查,用心理技术化解被查对象抵触情绪,缓解稽查人员心理压力,必将有效降低对抗程度,充分发挥稽查效力。
经济人假设使我们对稽查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有着清醒的认识。当纳税人在涉税经济活动中面临若干不同的选择机会时,他总是倾向于选择能给自己带来更大经济利益的那种机会,即追求利益最大化。很多纳税人都有违背税收规范,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本能心理冲动,就像火山下奔腾的岩浆,在税收监管缺位或打击无力时,就会喷发而出。而经济人同时在心理上又是理性的,一定会测算成本和收益。他们想通过隐匿真实情况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又怕被税务机关查出后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这种心理上的趋避冲突模式,为通过税务稽查有效矫正税收违法行为提供了心理上的可能性。
执法型稽查理论的确立,为如何运用心理学方法对税收违法行为给予短期打击、长期矫正提供了理论支撑。应用心理学刺激反应规律,科学确定什么程度上的行政处罚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税收抵制行为,从而以最低的行政成本对纳税人的涉税违法行为加以矫正。应从制度层面科学设计税务行政处罚的幅度,规范自由裁量权的使用,准确适用罚款数额,适度加大违法成本,发挥更大的警示作用。
当然,在税务稽查中应该处理好税收稽查技术手段和心理学方法的关系,做到稽查技术方法为主、心理手段为辅,更不能投机取巧地滥用心理学方法。所有心理学手段的运用都必须是在充分掌握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前提下进行。可以重点观察、假设被查对象的性格和行为特征,然后进行有效沟通、研究分析,进而选择适用的稽查策略和方法。在稽查前期、中期和后期针对不同的稽查对象,制定不同的心理对策,可突破税收稽查技术的局限性。
税务稽查实践中,不仅被查对象会有心理冲突,稽查人员也会不断面临各种各样的心理伦理冲突,比如同时担负数个案件的稽查,家庭和工作的双重压力,亲朋好友说情,被查对象的责难、对抗甚至威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压力等。这都需要从构建社会支持系统的角度,为一线稽查人员提供有效心理保护。其中最有效的心理支持是制度安排和组织行为。
免责申明:本站所提供的内容及图片来源于网友提供或网络收集,由本站编辑整理,仅供个人学习、研究使用,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本站管理员予以更改或删除。
微信二维码
官方QQ群